据6月12日《法制日报》文,辽宁省公安厅在近日召开的全省“打黑办”主任会议上,与各市签订了 “警令状”,规定“在奥运会召开前,全省各市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一个以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必须打掉五个以上恶势力犯罪团伙。”
真是不规定我还明白,规定了我倒是不明白了。
前提是逻辑有点乱。不明白打掉x个犯罪团伙为何要“必须”。这表明各地都存在黑社会、恶势力组织,要不是如此,假如我这里治安一贯很好,人民安居乐业,没有黑社会组织怎么办,为了完成任务,是不是需要把不够黑社会、恶势力团伙条件的案件拔高来凑数?二是打击黑社会恶势力团伙应该是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是公安部门一个常态性工作,既然各地黑社会恶势力已经成了气候,必须下指标解决,那公安部门早干什么去了,这不是养痈遗患吗,黑社会和恶势力不是萝卜白菜,非得按季节上市,现在什么都要和奥运会挂钩,什么清除国骂,治理污染,食品安全、交通环境,打黑除恶难道也来借助奥运会东风,假如不开奥运会怎么办?奥运会开过之后,打黑治恶是不是又告一段落,黑社会恶势力又可以视而不见了呢?还有,既然要打击就应该彻底,有一个打一个。规定数量有什么意义?剩下的x个做什么,等下一个运动在来处理吗?
辽宁省公安厅的这种“警令状”,之所以费解,关键是不合时宜,因为这种 “运动式执法”,是真正法治社会早该抛弃的方式。运动式执法看上去声势轰轰烈烈、声势铺天盖地,但仅仅是声势而已,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前紧后松,并不真正有效。执法机关的职责应当是依照法律法规,对社会各项活动进行有效的、一贯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依法解决,以保证社会生活正常进行,不能松一阵,紧一阵,更不能依照领导意图而为。而运动式执法绝大多数是在某一领域问题成堆、积重难返,可能或已经引起较大的社会矛盾,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才开展的,是人治的典型反映。时代在进步,而有的领导者的执法理念还在原地踏步,没有做到与时具进,一些旧有的模式思维自然表现出来,反映在工作上,就会有违背时代潮流、有悖于人民意愿,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陈旧举措出来。
执法者首先要依法施为,看来,我们距离真正法治社会还要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陈贵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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