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金某来到嘉兴一家火锅店打工,他无意中发现,从火锅店包厢窗外的一个大灯箱中,可以爬到火锅店天花板的夹层中,夹层里的空间很大,有五六百平方米,而且和旁边的快餐店及面馆的顶层相通。一次,金某被怀疑偷窃了店中一名同事的工资,店老板将他辞退。没了工作,也就没了住处。这时,金某想起了那个天花板上的夹层,于是,金某就在天花板上安下了“家”。经认定,金某在上述三家店里共窃得价值6000余元的财物。 来源:钱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