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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事业单位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调整

发布时间:2008-6-25 9:00:00

    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另外,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也进行了调整。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退职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来源: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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