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断有消费者反映,一些餐饮企业收取消费者消毒餐具使用费,个别企业甚至对就餐者不提供餐具,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要求消协予以制止。省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了解,并咨询有关专家,认为收取“消费餐具使用费”不应该,应当制止,其理由如下: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五)款明确指出:“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饮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2000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0号令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1995]1818号关于印发《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第八条指出,“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由此可见,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和卫生,是餐饮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
二、强制向消费者收取套装消毒餐具使用费更不应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餐具是用餐过程中的配套服务项目,是用餐过程中的必备用品,消费者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可,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等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际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消费者饭店就餐,餐具等费用已在餐费中产生,餐饮企业不能另行收取餐具使用费。中国消费者协会已明确表态:“餐饮业提供配套服务理所当然不能另行收费”。
三、法院判例企业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要退回。2007年9月7日省城一律师因酒店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将该酒店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消毒餐具使用费”3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等。济南历下区法院审理认为,餐饮业经营者向顾客提供的餐饮服务不仅包括就餐的用具,店堂的布置,还包括服务人员恰如其分的招待,这些都构成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成本。餐饮业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只不过是将自己所负责的清洁餐具的工作外包给其他专业公司进行而已。所以,餐饮业经营者采用消毒公司的餐具,还是采用自己的餐具为顾客服务是餐饮业经营者的经营方式,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其提供的餐具均应是符合卫生标准的。法院判决,酒店需返还原告(律师)消毒餐具使用费3元,并向其赔礼道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该酒店负担。
四、 一酒店因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被处理。近日,济南高新区工商局12315接到举报,称辖区一水饺店,消费者就餐时,只提供收费消毒餐具,不提供免费的餐具。接到举报后12315人员立即到该店调查。根据《山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店这种行为立案处理,并将根据该办法十五条第(四)款予以处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案例,山东省消费者协会针对酒店收取餐具消毒使用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 敬告餐饮业经营者要停止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
二. 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 提醒消费者不要到收费不规范的餐饮店就餐,对强制收取“消毒餐具使用费”的酒店消费者可拒绝支付消毒餐具使用费。
四. 对强制消费行为可向工商部门12315和各级消费者协会申诉和投诉,还可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