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途中购物“买一送一”。目前由于零团费风行,导游和地接社就完全依靠消费者购物或者自费项目获得回扣。为了方便多赚钱,有的旅行社在合同表述上将购物的次数和地点一笔带过。结果消费者发现旅途中,游览的景点变少了,而购物点则由一个全程一个购物点增加到一天一个购物点。并且由于导游带去购物的地方多为虚高定价的商品,消费者购物上当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
三、酒店规格“界限模糊”。在旅行社的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住宿 “准×星““超×星”的字眼,很多消费者对这类标准感到非常疑惑。有的旅行社对此这样解释:酒店是新建的,刚营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申报星级,不过是按照×星级标准兴建的,消费者也就信以为真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等级中只有一星至白金五星,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旅行社的这种模糊提法其实是对消费者的误导,使消费者产生可以享受×星级酒店待遇的错觉。
为了防止旅途中这些情况的发生,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学会未雨绸缪,在签订合同时将每一天游览的行程安排、景点停留的时间、购物次数、自费项目、食宿具体标准等事项与旅行社进行详细沟通,例如:住宿酒店是否24小时有热水,是否属于双标间、有无独卫、空调、彩电以及是否含早餐等,并且白纸黑字明确写上。而千万不要以为签署合同是例行公事,草草一看,就签上大名。若事后在旅游中发现合同条款不合理,那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来源: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