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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婚纱照底片应归消费者

发布时间:2007-5-28 10:14:00


  记者日前从省市消协部门了解到部分近期比较集中的投诉案例,并请消协专业人士作了点评。沈阳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的杨润铎主任表示,消费预警将消费者事后投诉变为事先预防,可减少消费纠纷的发生,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也让消费者更多地了解自身的权益。

  商品价格不是商业秘密

  消费案例:王大娘经常到超市买东西,前几天为比较哪家的菜价便宜在摘抄价格时被一家大超市保安认为侵犯商业秘密而喝止。

  消协点评: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商场的商品价格是被强制要求明码标价的,公开展示并为公众所知,无秘密可言。这家卖场保安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维权依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行使知情权和选择权。

  赠券附加条件得明示

  消费案例:王先生拿着一张洗浴中心发放的赠券去消费,赠券上写有“可免费洗澡一次”,可服务员却要求加付12元,理由是“用赠券有最低消费”。

  消协点评:有价赠券如附使用条件,则必须明示,否则属于价格欺诈。

  维权依据:国家发改委日前下发通知,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该意见明确规定:“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商家自判“人为损坏”不合法

  消费案例:王先生问,手机消费纠纷始终高居榜首,消费者经常能遇到纠纷中所谓“人为损坏”一词,这属哪方责任?

  消协点评:如果厂商把手机损坏一概归结为人为因素,即消费者自身造成的,就要拿出证据来。由手机厂商来对“人为损害”进行举证,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维权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项规定决定了商品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即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没有过错。

  手机“软件升级”属性能故障

  消费案例:吴先生把出现故障的新手机送修时,商家以“软件升级”为由,拒绝将该次维修载入记录,此举是否合理。

  消协点评:如果新买的手机就会遇上“版本升级”,这完全是生产商和销售商推卸商品质量问题的借口,消费者有权依据“三包”规定或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规定向销售者、修理者主张权利。

  维权依据:《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婚纱照底片应归消费者

  消费案例:市民康小姐和陈先生在影楼拍婚纱照。选出38张照片做成像册,剩下42张也想保留,但影楼要求另行付费。

  消协点评:消费者作为定作人按约定交付定作费后,即享有接受承揽人制作成果并对制作成果享有所有权。影楼享有对婚纱照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但除署名权外,其他权能基本上都无法行使。对于多拍的底片,顾客享有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利益维护权,影楼如果未经顾客同意,不能保存或销毁顾客肖像。

  维权依据:《合同法》规定,“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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