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日报推出的民生连线——计划生育主题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关注。本期来自沈阳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专家就其他计生热点问题继续予以解答。
问:已婚有偶育龄妇女在哪里可以领取免费避孕药具?国家免费供应的计划生育药具有哪些种类?
答:凡在沈阳市居住的本地及外来已婚有偶育龄妇女,均可在社区领取免费避孕药具。此外,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置了免费避孕药具“开架式”服务点,单位职工可自行领取。目前,沈阳市已设置三千个免费药具发放点。
国家免费向育龄群众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包括五个种类:即口服避孕药(短效片、速效片)、外用避孕药(避孕栓、避孕膜)、紧急避孕药、安全套和早早孕检测试纸。
问:现在还有晚婚一说吗?如果有,在婚假上还能享受一定待遇吗?
答: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问:我们夫妻二人家庭经济条件挺好的,想再要个孩子,请问再生育还有条件限制吗?
答: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没有再生育子女的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变之日起3年内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因其他原因转为城镇居民的,不得再生育,但在转变之日前已经批准生育并已怀孕的,准予生育。
问:听说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那这笔费用的缴纳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违法生育的,按照发现其生育行为时的计征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其计征标准为:城镇居民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农村村民以所在县上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
征收数额:(一)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0.5倍的标准缴纳;(二)符合法定再生育的其他条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龄未满26周岁再生育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三)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5倍以上10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四)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比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缴纳;(五)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六)有配偶者与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视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由男女双方分别计算,并按照第(三)项规定的标准,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以上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系统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来源:沈阳日报